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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完成第三次修改 防治统计造假刚性制度建设取得重大成果

日期:2024-10-17
 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十一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更加有效发挥统计效能、更好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解决当前统计工作突出问题、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新时代新征程统计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遵循,是统计法治建设进程中一座新的里程碑。

新修改统计法更突出统计工作的政治性。党的全面领导是统计工作的立身之本。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改革发展的实践一再证明,只有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统计事业才能沿着正确道路奋勇前进。新修改统计法旗帜鲜明地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总则,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从制度上法律上有力推进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部署要求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新修改统计法更突出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新修改统计法立足于维护统计工作秩序、增强统计工作抗干扰能力、防治统计造假,将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统计工作的禁止性行为由“三个不得”增至“四个不得”,新增“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等内容,并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明确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强化了防治统计造假的制度刚性和纪律约束。

新修改统计法更突出统计工作的科学性。科学统计是保障统计数据准确性、提高统计调查效能的重要前提。新修改统计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对与时俱进健全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作出规定,新增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对地区生产总值进行统一核算等有关内容,为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

新修改统计法更彰显统计工作的人民性。统计法治建设的根本立场是以人民为中心。本次修改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是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新修改统计法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保密范围扩大至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明确违反统计法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多个条款对改进统计调查方法、优化统计数据采集方式提出要求,有利于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将为社会公众提供更高质量的统计服务。

新修改统计法更注重制度建设的系统性。新修改统计法着力强化“党规国法”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协同性,立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增加“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相关内容。同时,注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衔接,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力度。这些修改,在制度层面实现了统计法律与重要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统计造假等违纪违法问题系统施治的衔接贯通,极大提升了统计法律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新修改统计法实施后,国家统计局第一时间组织召开全国统计法治工作会议,刊发系列宣传解读文章,迅速掀起全社会学法普法热潮,积极营造统计法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下一步,国家统计局将把贯彻执行新修改统计法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紧密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做好配套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以钉钉子精神狠抓新修改统计法的全面贯彻实施,推动统计法治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持之以恒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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