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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01515 发文字号: 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1月10日
发文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21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效力状态: 有效
   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积极履行法定主管部门职责,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我们认为,该规范对新条例理解准确、操作性强,特别是其中26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书,对于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减少不必要行政争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现予转发,供工作中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20年1月10日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为规范全省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办理行为,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更好地发挥政务公开在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现制定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

  一、申请审查明确“补不补”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予以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处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一)补正情形。

  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1.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二)补正告知。

  需要补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拒绝补正后果。

  1.对要求邮寄送达但未提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或者要求电子邮件送达但未提供电子邮箱,以及未提供身份证明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2.对申请的政府信息特征性描述无法指向特定信息、理解有歧义,或者涉及咨询事项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对需要补正的理由和内容作出指导与释明;

  3.未明确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方式和途径的,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予以明确;

  4.给予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可参照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